《张家界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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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2-09
张担集〔2022〕40号 签发人:邹家永
《张家界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产业投资基金
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国有资本)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国有资本)杠杆作用,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促进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国家发改委《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和中共张家界市委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创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若干意见》(张发〔2022〕6号)规定,市工信局及我司联合起草了《张家界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王洪斌市长、杨洪峰副市长先后两次召开专题会议就基金设立及《办法》制定等相关问题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我司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并报请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办法》起草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全国及省内多个兄弟市州均设立了各类产业发展基金,着力拓宽筹资渠道,创新政府资金投入方式,促进产业发展。通过学习、借鉴其他地区成功经验,为更好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通过市场化手段吸引各类高端资源要素集聚本市,扶持产业发展,市政府决定设立市级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产业投资基金。考虑到我市在设立产业发展基金过程中需要建立制度支撑和机制保障,市工信局及我司依据相关规定联合起草了本《办法》。
二、起草依据
1、《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
2、《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
3、《关于加快创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若干意见》(张发〔2022〕6号)。
三、《办法》的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
《办法》共计16条,分别从基金的定位、规模和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机构职责、管理流程、退出方式、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具体内容是:
(一)总则部分。第一条到第四条,规定了基金运作的基本原则,基金规模和来源、投资方向、投资方式和基本限制。其中第四条规定:“产业基金对单一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且不得成为第一大股东。”主要是考虑基金的性质是发挥杠杆作用,助力招商引资、引导社会投资,不以实际控制标的企业或掌握企业经营决策为目的。
(二)职责分工。第五条到第七条,规定了基金评审决策委员会、评审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基金公司的职责,实行准入、尽调、审批、监督相互分工协作、分权制衡,以防范投资风险。
(三)投资流程。第八条到第十条,把投资流程分为立项、尽职调查、评审决策、退出等。其中在决策权限上,第十条规定:“产业基金对单一企业额度400万元以下(含400万元)的投资方案,经委员会审批通后,由基金公司与相关合作方签署章程和投资协议,实施投资。产业基金对单一企业额度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投资方案,经委员会审批通过后,由委员会办公室报市长审批。经市长批准后,由基金公司与相关合作方签署章程和投资协议,实施投资。”
(四)退出机制。第十一条规定了投资期、退出期和退出方式。同时,为发挥产业基金扶持企业的功能,规定了退出时的让利措施:“产业基金退出时产生的收益部分可以让利返还给入股企业或其他合伙人,让利返还部分最多不超过退出时净收益的70%。产业基金由企业股东(合伙人)回购退出的,基金投资收益率可以按照同期商业银行LPR的1倍确定。”
(五)管理及监督。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分别规定了管理费用、禁止事项、报告方式、法纪监督以及尽职免责等。任何投资行为都会伴随着市场、信用、经营等各类风险,产业的培育与发展也并非一夕之功,产业基金的运作既要遵循市场规律,也应该正确认识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因此,草案建议对于在投资立项、尽职调查、评审决策、投后管理中已履职尽责的,如投资项目发生风险造成投资损失,决策机构、主管部门、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项目负责人等不承担相关责任。
四、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一、根据专题会议精神和政府领导相关要求,结合前期有关工作开展情况,本次拟设立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产业投资基金”实际为以独立开展直投功能为主的资金,而非委托专业基金管理和托管机构进行管理、以私募方式募集社会资金、向发改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的专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二、《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规定:“财政资金注资设立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着眼政策目标,坚持风险共担、收益共享。财政出资原则上与社会出资同股同权。对于‘市场失灵’突出的领域,设立基金可以采取向社会出资人让渡部分分红等让利措施,但必须控制财政风险,并确保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据此,《办法》明确产业基金退出时产生的收益部分可以让利返还给入股企业或其他合伙人,让利返还部分最多不超过退出时净收益的70%。产业基金由企业股东(合伙人)回购退出的,基金投资收益率可以按照同期商业银行LPR的1倍确定。
三、考虑到投资过程中风险客观存在,为确保基金产业培育功能充分发挥、团队积极性有效调动,营造“大胆研判、科学决策”的良好运营机制,建议保留《办法》中关于尽职免责的有关规定。
张家界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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