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景区(点)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5-02-20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景区(点)国有资源有偿

使用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张政办发20253号

ZJJCR—2025—01001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张家界市景区(点)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220

(此件公开发布)

张家界市景区(点)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一条  为了优化国有资源配置,提高国有资源使用效益,加强和规范景区(点)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张家界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张家界市景区(点)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资源费),是指市、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向辖区内利用自然(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公共资源开发、经营景区(点)、度假区,以及在景区(点)、度假区内进行经营活动的,且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以下简称政府管价)的经营主体征收的资源费。

资源费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  资源费实行价内征收,且按政策优惠比例随同下调。对政府管价的老景区(点)、度假区及其内部的交通工具、旅游项目等,按不低于其票价的8%征收高于8%的维持不变,低于8%的8%征收,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在当前定价价格有效期满后予以调整到位;对政府管价的新建景区(点)、度假区及其内部的交通工具、旅游项目(均指本办法施行后新建且首次定价的),暂不征收资源费,待首次定价试用价格有效期满后二次定价时,按票价的6%征收,二次定价价格有效期满后根据其资源禀赋,不低于其票价的8%予以调整到位

第四条  源费由市、区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征收。资源费征收应当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第五条  资源费实行按月征收。被征收对象在每月底前一次性足额缴纳上月的资源费,未按规定期限、金额履行缴纳义务的,由执收单位依法启动司法程序进行追缴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缓征、减征、免征资源费。

第七条  财政、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履行资源费征收监管职责。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征、少征资源费,致使资源费收入遭受重大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对非政府管价景区(点)、度假区、旅游项目等资源费的征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我市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