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中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5-03-07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张家界市中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张政办发20255号

ZJJCR—2025—01002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张家界市中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37

(此件公开发布)

 

 

 

张家界市中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全面推广社会化专业化管护模式,实现水库安全运行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管理主体和职责

 

第三条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中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库主管部门(含住房城乡建设、林业、国资等部门)负责辖区内中小型水库安全监督管理。

中型水库由水库管理单位负责安全管理。小型水库有管理单位的由水库管理单位负责安全管理;无管理单位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安全管理,日常专业化管护由第三方管护单位具体负责。

第四条  中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和责任制要求,逐库落实水库安全四个责任人,即政府责任人(防汛行政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防汛技术责任人)、管理单位责任人和防汛巡查责任人。

(一)政府责任人(防汛行政责任人),中型水库由市级联系领导和区县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担任;小(1)型水库由区县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担任;小(2)型水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负责人担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水库安全组织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水库安全重大问题;落实巡查管护、防汛管理、防汛物资经费;组织开展防汛检查、隐患排查整改和应急演练;对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按照“一单四制”要求实行闭环管理;组织水库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定期组织开展和参加安全培训。

(二)主管部门责任人(防汛技术责任人),中型水库由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库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担任;小(1)型水库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担任;小(2)型水库由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街道生态事务中心、街道城镇建设中心)相关负责人担任。其主要职责是:为水库防汛管理提供技术指导;指导水库防汛巡查和日常管护;组织或者参与防汛检查和隐患排查,填写防汛检查记录表;掌握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结论;指导或者协助开展安全隐患治理;指导水库调度运用和水雨情测报;指导应急预案编制,协助并参与应急演练;指导或者协助开展水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参加水库大坝安全与防汛技术培训。

(三)管理单位责任人,中型水库由水库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有管理单位的小型水库由水库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无管理单位的小型水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负责人担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水库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管理,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水库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开展安全隐患治理;负责水库工程调度运用计划和应急预案编制、防汛物资准备、防洪应急抢险队伍组建并落实;负责建立健全水库工程安全运行、隐患排查、维修养护等各项管理制度并监督落实;参与应急演练和防汛安全培训。

(四)防汛巡查责任人,中型水库由水库管理单位相关负责人担任;有管理单位的小型水库由水库管理单位相关负责人担任;无管理单位的小型水库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管护单位指派的具有相应能力的人员担任。每座水库应当明确1名防汛巡查责任人(不得兼任)。其主要职责是:了解并掌握水库基本情况;负责水库日常巡查;记录并报送观测信息;负责防汛值班值守;及时报告工程险情;参与应急演练和防汛安全培训。

第五条  全面推行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专业化管护模式。第三方管护单位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大坝日常巡查;负责库容库貌整治、除杂,水库保洁;负责水库附属设施日常保养;负责所属人员培训;负责完成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水库安全四个责任人”信息应当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41日前在当地报纸、网站等主流媒体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中型水库安全“四个责任人”信息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小型水库安全“四个责任人”信息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第三章  管理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  巡查检查工作包括日常巡查、防汛检查、特别检查。

(一)日常巡查。由水库管理单位或者第三方管护单位负责,汛期每天至少巡查1次、非汛期每周至少巡查1次,强降雨期间应当全天24小时巡查。重点检查工程和设施运行情况,及时向水库管理单位上报雨情、水情、工情、险情。根据日常巡查情况,填写巡查记录表。

(二)防汛检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负责在汛前、汛中、汛后至少各开展1次防汛检查。重点检查挡水、泄水、输水建筑物安全状况,闸门及启闭设施运行状况,供电条件、备用电源、防汛物料准备情况,以及应急预案编报与演练、防汛抢险队伍落实情况,填写防汛检查记录表。

(三)特别检查。在遭遇洪水、地震和大坝出现异常等情况时,水库主管部门或者水库管理单位负责组织专门检查。必要时,可以邀请专家或者委托专业技术单位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异常部位及周边范围应当重点检查。特别检查应当形成检查报告上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处置。

第八条中型水库由水库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养护;有管理单位的小型水库由水库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养护;无管理单位的小型水库由第三方管护单位负责维修养护。维修养护主要内容是:挡水、泄水、输水建筑物,附属设施及管理区维修养护。上下游坝坡砍青除杂每年不少于6次,其中汛期不少于4次,杂草高度控制在10厘米以下,下游坝坡与两岸山体、坝脚砍青范围向外延伸3米。水库除险加固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做好中小型水库防汛物资储备工作。按照《湖南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印发〈湖南省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的通知》(湘防200969号)等有关规定,足额储备抢险物料(编织袋、编织布、砂石料、块石、铅丝、桩木)、救生器材(救生衣、救生圈、抢险冲锋舟、橡皮舟)、小型抢险机具(发电机组、工作灯、电缆)等防汛物资和新型抢险设备,落实专人管理,建档立卡,仓储规范,有序存放。抢险物料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根据水库数量、位置分布进行集中或者分片储备,运达时间标准为半小时10公里或者1刻钟5公里;救生器材和小型抢险机具等分乡镇(街道)统一集中储备。

第十条  水库管理单位负责编制或者修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和防汛抢险应急预案,每年汛期前完成修订1次,每5年报批1次。中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防汛抢险应急预案经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审核后报市级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小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报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防汛抢险应急预案经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审核后报区县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批准后由水库管理单位负责执行。每座水库每年至少开展培训、演练各1次。

第十一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者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在水库大坝醒目位置设立水库安全四个责任人”信息公示、工程简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要求公告、安全警示、标准化管理宣传等标识标牌,并按照标准化管理要求制作一库一册管理手册。

 

第四章 管理经费保障

 

第十二条  中型水库维修养护经费按照《湖南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湘水发202252号)执行,由区县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

小型水库维修养护经费除中央补助资金外,不足部分由区县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水库防汛物资储备经费由区县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职权范围内依法查处破坏水库的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在水库日常运行、维修养护、安全管理等方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六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