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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山塘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5-03-07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山塘安全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张政办发〔2025〕6号
ZJJCR—2025—01003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张家界市山塘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张家界市山塘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塘安全管理工作,根据《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骨干山塘和高坝塘、屋顶塘、饮用水源塘等重要山塘的安全管理工作。
骨干山塘,是指最大蓄水容积大于或者等于1万立方米,小于10万立方米的山塘。
高坝塘,是指挡水建筑物高10米及以上的山塘。
屋顶塘,是指失事后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者房屋倒塌的山塘。一般同时具备以下条件:集雨面积在0.1平方公里以上;坝高5米及以上;下游地面坡度25度以上且500米以内有居民住房、学校、医院、工业区等人员密集场所。
饮用水源塘,是指作为农村饮水工程水源地的山塘。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属地安全管理责任,负责具体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的山塘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山塘安全管理工作台账及巡查制度,协调解决跨村(社区)的山塘安全管理工作矛盾。乡镇(街道)相关单位负责编制山塘应急抢险预案,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第四条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山塘的行业监管指导。区县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山塘整修加固,林业、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山塘监督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区县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协调山塘防汛抢险救灾。
第五条 落实山塘安全“三个责任人”,即行政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巡查责任人。
(一)行政责任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村干部或者有相应能力的人员担任。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山塘安全管理重要问题,组织开展山塘应急演练、防汛检查、隐患排查整治、防汛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定期组织开展和参加山塘安全管理培训等。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每年至少开展培训、演练各1次。
(二)直接责任人(巡查责任人),由山塘所有者、经营者担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山塘防汛巡查和日常管护、防汛值班值守、调度运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开展防汛检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向行政责任人报告险情,参加山塘安全管理与防汛技术培训等。
第六条 山塘安全管理巡查包括日常巡查、定期巡查和专项巡查。
(一)日常巡查。由直接责任人(巡查责任人)负责,在非汛期(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每月至少巡查2次,汛期(4月1日至9月30日)每周至少巡查2次,大暴雨或者特大暴雨时应当全天24小时巡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行政责任人报告。
(二)定期巡查。由行政责任人负责,在汛前、汛中、汛后至少各开展1次定期巡查。
(三)专项巡查。由行政责任人组织实施,直接责任人(巡查责任人)具体落实。在遭遇洪水、地震和山塘出现异常等情况时,应当开展专项巡查。
每次巡查后,应当立即做好记录,确保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并归入山塘安全管理档案。
第七条 山塘安全管理巡查的范围包括坝体、输(泄)水建筑物、近坝岸坡以及水体、水质等。巡查时,应当通过眼看、耳听、手摸、脚踩等直观方法,重点检查坝体有无裂缝、塌坑、滑坡及隆起现象,有无白蚁活动;坝体迎水坡有无风浪冲刷;坝体背水坡有无散浸及集中渗漏;近坝岸坡有无绕渗;坝体有无管涌、流土迹象;设施设备是否正常运转等。
第八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职权范围内依法查处破坏山塘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 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病险山塘汛期严控蓄水。
第十条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山塘安全管理工作开展督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山塘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发现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责任人履职不到位的,应当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