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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政府性投资工程招投标实施操作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5-09-30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政府性投资工程招投标
实施操作办法》的通知
张政办发〔2025〕17号
ZJJCR—2025—01007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张家界市政府性投资工程招投标实施操作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张家界市政府性投资工程招投标实施操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和招标投标行为,防范工程建设领域的资质挂靠、围标串标、虚增投资及"提篮子"等腐败突出问题,激励和引导建筑业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令2001年第12号发布,2013年修正)、《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数字化、模块化招标文件范本框架导引及编制导则》(湘发改法规规〔2024〕958号,以下简称《导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业区域内政府性投资工程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工程,是指下列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且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含服务、货物类项目):
(一)党政机关、各类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采用通用技术标准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专业性强的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确需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应当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张政办发〔2022〕40号)纳入项目库,实施预审管理(区县项目可以参照执行),经同级行业监督部门审核认定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政府性投资工程应当实行"双备案双公告"管理和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双备案双公告"即招标文件在各行业监督部门履行备案程序的同时,应当在同级财政部门备案采购计划,并将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的招标公告、中标公告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网同步链接公告,签订的中标合同到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国有企业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外。
第二章 招标前期准备
第五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加强项目招标前期工作管理,防止施工中因设计缺陷、漏项等被动变更增加投资:
(一)严格组织落实限额设计和优化设计要求,加强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设计完整性和设计深度)的管理,确保勘察设计文件满足施工图以及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要求;
(二)设计文件应当包含准确的工程数量,采用技术经济合理的施工工艺和技术措施,明确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并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以及施工安全的意见,合理确定总工期及关键节点工期,确保满足预算编制要求;
(三)有关工程和材料设备的质量标准、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性能指标等应当在设计文件中予以详细明确,以满足招标内容完整准确和标后建设施工的质量控制与验收要求;
(四)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应当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未按照本条规定完成招标前期工作的,不得开展招标工作。
第六条 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分标段建设的,需经同级行业监督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七条 适用于我市政府性投资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办法为《导则》中列举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综合评估法1、综合评估法2,各评标办法的适用范围详见附件1。
采用除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外的评标办法招标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申报:
(一)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1且符合附件1中对应项目规模标准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并经同级行业监督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招标;
(二)采用综合评估法2且符合附件1中对应项目规模标准的,市本级项目由市级行业监督部门出具审核意见,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联席会议审议同意后方可实施招标;区县项目由区县行业监督部门出具审核意见,报区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招标。
第八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2和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招标的项目,应当纳入纪委监委、巡察、审计重点监督的范围。
第三章 履约(诚信金)担保
第九条 履约(诚信金)担保是防止政府性投资工程投标人恶意低价竞争、出借资质投标和围标串标、约束中标人严格履约、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顺利进行的有力措施。所有工程招投标应当统一采用本办法所规定的履约担保方式。
第十条 履约(诚信金)担保金额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中标金额比最高投标限价的降价幅度不超过10%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
(二)中标金额比最高投标限价的降价幅度超过10%的,中标单位除递交中标合同金额10%的履约担保金外,还应当提交超出10%以上的差额的诚信金(诚信金=最高投标限价-中标合同金额-中标合同金额10%的履约担保金)。
第十一条 履约担保形式应当按照下列方式缴纳:
(一)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保函、银行转账的形式,由中标人自行选择;
(二)诚信金可以采用银行保函、银行转账的形式,由中标人自行选择;
(三)履约(诚信金)担保的担保责任期为工程签订合同之日起至签发接收(交工)证书之日止。
银行保函应当是见索即付、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独立保函。
第十二条 招标人在本合同工程签发接收(交工)证书后30日内一次性退还或者解除履约(诚信金)担保,在此期间履约(诚信金)担保均不计息。施工单位未按照投标文件履约的,无权要求招标人退还履约(诚信金)担保。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中应当设置最少7个工作日、最多14个工作日的提供履约(诚信金)担保期限,特殊情形的,需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联席会议审定。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自收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自动推送的电子中标通知书之日起计算),超过招标文件约定期限未提交符合要求的履约(诚信金)担保的,招标人应当依法取消其中标资格。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履约(诚信金)担保3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其真实性和有效性,核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复核、登记,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应当合理确定总工期和关键节点工期,并将关键节点工期纳入履约(诚信金)担保适用情形,实行全过程保证,不得随意压缩工期。
第四章 合同条款约定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将本办法附件5中内容列入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中明确严格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将农民工工资打入专户,施工单位必须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施工单位不得挪用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
第五章 招标评标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符合即准入""宽进严管、公平竞争、最大程度降低准入限制"的原则在招标文件中设定投标人资格(含相关人员资格)要求,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标准随意设定。是否设置资格准入业绩由招标人自主选择,房屋建筑、桥梁、隧洞、水库大坝等涉及重大结构安全的项目原则上应当设置准入业绩,并严格遵循《导则》以及行业规定选择牵引指标。
第十九条 政府性投资工程招标项目达到综合评估法2标准规模时,可以采用资格预审的方式通过"机器管招投标"系统进行招标。对于因特殊情况不适用采用"机器管招投标"系统招标的项目,需经省级行业监督部门核准,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后,方可另行制定招标文件,同时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推送项目所属地纪检监察机关纳入重点管控。
第二十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招标的房屋建筑、桥梁、隧洞、水库大坝、地下管网等涉及重大结构安全的项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可以设置异常低价警戒线。异常低价警戒线为有效报价的综合平均数(算术平均数、中位数、四分位数的算术平均值)下浮5%—10%,具体下浮数值由招标人在区间范围内随机确定。
综合评估法1(含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的投标报价的评标基准价应当采用《导则》中最低价报价模型计算基准价;综合评估法2的投标报价的评标基准价应当采用《导则》中基于"六随机、五区间"报价得分模型计算基准价,下浮系数由系统随机抽取(行业监督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招标的项目,其中报价、技术、商务评分项和权重分配、加减分等,招标人应当按照附件2、3、4的具体规定通过"机器管招投标"系统编制招标文件,并经同级行业监督部门备案后,方可发布招标文件。
第二十一条 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投标报价不符合工程量清单给出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数量等明显异常的问题,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相关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通过交易系统完成,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二条 评标活动所需的信息数据应当采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布的信息和司法机关提供的相关信息,全省统一的招标投标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后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明确中标人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诚信金)担保、不按期签订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四条 评标专家签署评标报告前,评标委员会主任评委应当组织评标专家并邀请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对评标结果实行不见面复核。经复核发现存在评标专家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审有误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正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复核有争议时,由评标委员会投票决定。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原则上不采用"评定分离"进行定标,如需要采用"评定分离"方式进行定标,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诚信金)担保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发现有串通投标情形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发现顺位中标人与原中标人报价差超10%及以上(报价差= )且报价金额相差500万元以上情形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特殊情形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不重新招标。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至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期间,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其影响其履约能力的,招标人可以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缴纳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可以由招标人代缴,并在施工工程进度款中予以扣回。
第六章 标后管理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含代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标后履约和施工现场管理,切实控制投资,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工程按期完工:
(一)按要求组建好施工现场管理机构,配备相应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二)建立施工管理相关制度、流程和规范文书表格;
(三)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四)加强对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合同履约和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的管理,及时审签合规的签证和变更,严禁甩项、漏项;
(五)按照合同条款及时计量和支付工程进度款,监督工程资金不被挪作他用和农民工工资发放;
(六)及时收集工程过程资料,建立建设工程管理台账和资料档案;
(七)竣(交)工验收后3个月内及时办理工程决(结)算[行业主管部门对竣(交)工验收有其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招标人要严控变更设计被动增加投资。凡是变更设计都需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文件,涉及地质地形变化的由原勘察部门出具补充勘察成果文件。重大变更设计需按照规定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要求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工程服务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和规范要求及时提供工程建设现场服务,依法及时出具工程签证和变更文件,参与工程验收。如违反约定,不及时提供现场服务、不依法履行出具相关文件和审核签认等义务,影响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的,招标人要依法依约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因地质勘察不到位、设计质量缺陷或者设计深度不够、严重缺漏项等,造成施工过程中变更设计的,招标人应当依法追究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包括扣减相应服务费、纳入不良行为记录、依法实施职业禁入或者从业限制等。
第三十三条 履约(诚信金)担保机构不按照招标人依约提出的索赔时限履行担保赔偿责任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通过诉讼追偿并采取相应诉讼保全措施,依法落实履约担保责任。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存完整招投标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15年。
第三十五条 各行业监督部门应当加强项目监管,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招标人依法编制招标文件,重点审核资格条件设置、业绩奖项加分、评标办法等内容的合法合规性,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程序受理招投标过程中的异议与投诉,及时进行处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对中标价降幅超过最高投标限价20%以上的项目,一律纳入差别化管理,建立重点监管项目清单,实施重点监管。加强中标人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关注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紧盯项目标后履约、施工质量、安全等关键环节。
(三)施工过程中提出的设计变更,招标人应当严格审批,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严查随意甩项行为,且应当由施工单位承担的风险范围内的事项不得签证计量。
(四)加强各方主体监管,严格落实招标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责任主体的职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加大执法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建立标后履约监督检查机制。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各行业监督部门协同参与,定期对履约(诚信金)担保的缴纳和动用情况、招标人的主体责任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将招标人的违纪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各行业监督部门要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对于投标人采取弄虚作假手段谋取中标、不按照规定提交履约(诚信金)担保、不按时签订合同、降低工程质量、拖延工期或者提供不符合要求的工程内容及相关的服务和货物等违法违约行为,要依法认定为失信行为,并按照相关规定实行联合惩戒。
对临近履约(诚信金)担保缴纳、合同签订、关键节点工期施工等法定(招标文件约定)期限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送提醒,并同步报送行业监督部门,列入重点监管名单。提醒后仍未整改的,由招标人约谈相关责任人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履约(诚信金)担保、未签订合同和未完成关键节点工期施工且不配合整改的,招标人应当依法依规取消其中标资格或者按照合同约定追究施工单位责任,报送行业监督部门实行联合惩戒。
第三十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做好"机器管招投标"交易系统的技术支撑,严格按照《导则》和本办法各项规定,受理并上线招标文件。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行业监督部门定期对区县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情况进行检查和评查,杜绝量身定做、违规设置评审因素等排斥竞争情况发生。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管。
第三十九条 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性投资工程招投标、合同执行和变更增加投资的审计监督,发现违法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四十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性投资工程全周期常态化跟踪监督,重点关注和监督项目建设各方主体以及行业监督部门对本办法各项规定的落实情况,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和通报。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对存在下列行为的,提交行业监督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置,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一)出借资质投标、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中标、围标串标的;
(二)通过行贿等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中标通知发出后,中标人无不可抗力放弃中标、不按要求提供履约(诚信金)保函(未按照规定时间提交、未足额提交、未按照规定担保形式提交、保函内容有附加条款不能实现见索即付、有效期不符合要求等);
(四)违法违规转包工程或者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谋取违规签证变更增加投资的;
(五)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并造成群体性阻工、堵门堵路、越级集访等恶劣影响的;
(六)勘察、设计、工程量清单编制等出现缺漏或者差错,导致变更签证等增加投资超过中标合同价,或者不配合改进以及消除缺漏和差错情节严重的;
(七)监理违规放松监管,对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停施工等质量安全问题不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不合格工程的;
(八)中标企业施工中违约被清退或者被清退不按时退出,甚至聚众阻扰清退和项目后期施工的;
(九)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的招标文件中出现违规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的条款、倾向性评审的条款或者指定品牌等影响公平竞争的;
(十)工程第三方服务机构利用委托权违规出具文件和签证帮助其非法谋利的。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个人导致相关情形出现,其中,属公职人员的,情节轻微的由其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进行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属国有企业员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调离岗位、扣减绩效、解聘等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一)招投标活动中,未依法依规处理异议,造成投诉的;
(二)项目未经规定审批,后期变更超概算金额10%以上的;
(三)对招标文件审查把关不严,串通代理机构设置违规限制竞争条款、倾向性评审条款或者指定材料等品牌的;
(四)对中标企业不按照要求提供履约(诚信金)保函、在开工令签发后规定时间内未开工,未按照约定取消违约企业中标资格、解除合同,且未及时报行业监督部门实施违约责任处置的;
(五)对施工单位不按合同关键节点工期履约超过期限,不按照约定启用履约(诚信金)担保扣款或者进行清退,且未及时报行业监督部门进行违约责任处置的;
(六)违规签署工程变更文件被动增加投资的;不按照规定时限签署合规工程变更文件、不按照规定时限从建设资金滞留账上拨付工程进度款从而导致工程严重延期的;
(七)不按照规定组建施工管理机构、建立管理制度,出现质量安全问题不按规定督促整改达标的;
(八)不按照规定建立建设工程管理台账并及时收集和管理工程建设过程相关资料、未自行编制工程结算文件,导致工程结算虚高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进一步完善本行业管理规定,加强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市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其他未尽内容按照《导则》及其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1.张家界市政府性投资工程评标办法适配表(施工)
2.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评审因素适配表(施工)
3.综合评估法1评审因素适配表(施工)
4.综合评估法2评审因素适配表(施工)
5.专用合同特别条款
附件1
张家界市政府性投资工程评标办法适配表(施工)
行业 |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 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 | 综合评估法1 | 综合评估法2 | |
工业 | 能源工程(电力工程、输变电专业工程) | 1.火力发电、水力发电(含抽水蓄能)、风力发电的小型项目施工总承包项目,应当采用。 2.光伏发电工程50MW以下(不含)的施工总承包项目,应当采用。 3.送电工程和变电工程110kV以下(不含)的施工总承包项目、110kV以下(不含)输变电专业工程施工项目,应当采用。 4.其他新能源工程项目参照工业"其他工程"要求执行。 | / | 1.火力发电、水力发电 (含抽水蓄能)、风力发电的中型项目,可以采用。 2.光伏发电工程50MW以上(含)、150MW以下(不含)的施工总承包项目,可以采用。 3.送电工程和变电工程110kV以上(含)、220kV以下(不含)的施工总承包项目,110kV以上(含)、220kV以下(不含)输变电专业工程施工项目,可以采用。 | 1.火力发电的大型及特大型项目、水力发电(含抽水蓄能)、风力发电的大型项目,可以采用。 2.光伏发电工程150MW以上(含)的施工总承包项目,可以采用。 |
矿山工程、冶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工程 | 招标上限价3000万元以下(不含)的,应当采用。 | / | 招标上限价高于3000万元(含)、低于2亿元(含)的施工总承包项目,可以采用。 | 招标上限价2亿元以上(含)的施工总承包项目,可以采用。 | |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消防设施工程 | 招标上限价2000万元以下(含)的,应当采用。 | / | 招标上限价高于2000万元、低于1亿元(不含)的施工项目,可以采用。 | 招标上限价1亿元以上(含)的施工项目,可以采用。 | |
铁路工程 | 1.项目招标上限价5000万元以下(不含)的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应当采用。 2.项目招标上限价2000万元以下(不含)的铁路电务工程、铁路铺轨架梁工程、铁路电气化工程的施工项目,应当采用。 | / | 1.招标上限价 5000万元以上(含)、3 亿元以下(不含)的铁路工程的施工总承包项目,可以采用。 2.招标上限价高于2000万元(含)、1亿元以下(不含)的铁路电务工程、铁路铺轨架梁工程、铁路电气化工程的施工项目,可以采用。 | 1.招标上限价3亿元以上(含)的铁路工程的施工总承包项目,可以采用。 2.招标上限价1亿元以上(含)的铁路电务工程、铁路铺轨架梁工程、铁路电气化工程的施工项目,可以采用。 | |
文物保护工程 | 三级文物保护工程应当采用。 | / | 二级文物保护工程可以采用。 | 一级文物保护工程可以采用。 | |
其他工程 | 项目招标上限价2000万元以下(不含)施工项目,应当采用。 | / | 招标上限价2000万元以上(含)、1亿元以下(不含)的施工项目,可以采用。 | 招标上限价1亿元以上(含)的施工项目,可以采用。 | |
交通 | 公路工程 | 1.招标上限价1000万元以下(不含)的通用施工项目,应当采用。 2.所有项目可以采用,由招标人自行选择。 | 招标上限价1000万元以上(含)的通用施工项目,应当采用,招标人可以优先选择。 | / | 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施工,可以采用。 |
水运工程 | 1.招标上限价1000万元以下(不含)的通用施工项目,应当采用。 2.所有项目可以采用,由招标人自行选择。 | 招标上限价1000万元以上(含)的通用施工项目,应当采用,招标人可以优先选择。 | / | 招标上限价高于30000万元(含)的航运枢纽(电站厂房、泄水闸、通航建筑物),招标上限价高于10000万元(含)的炸礁为主的航道整治工程(炸礁工程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不低于该招标工程费用的50%),招标上限价高于30000万元(含)的技术复杂、难度较大、风险较大的船闸工程(上下游通航水位差超过20米或2000吨级及以上的船闸工程),招标上限价高于30000万元(含)的技术复杂、难度较大、风险较大的港口码头工程(危化品码头、3000吨级及以上的码头),可以采用。 | |
养护工程 | 1.招标上限价1000万元以下(不含)的通用施工项目,应当采用。 2.所有项目可以采用,由招标人自行选择。 | 招标上限价1000万元以上(含)的通用施工项目,应当采用,招标人可以优先选择。 | / | 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的大中修养护工程施工,可以采用。 | |
住建 | 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 | 招标上限价1000万元以下(不含)的施工总承包项目应当采用,招标人可以优先选择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 | 招标上限价1000万元以上(含)、2亿元以下(不含)的施工总承包项目,可以采用。 | 招标上限价2亿元以上(含)的施工总承包项目,可以采用。 | |
地基基础工程、钢结构工程等及其他工程专业承包 | 招标上限价800万元以下(不含)的专业承包项目应当采用,招标人可以优先选择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 | 招标上限价8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以下(不含)的施工专业承包项目,可以采用。 | 招标上限价3000万元以上(含)的施工专业承包项目,可以采用。 | ||
水利 | 1.项目招标上限价(单项合同估算价,下同)1000万元以下(不含)的施工项目(不含适用于综合评估法2中1、2的情形),应当采用。 | / | 1.项目招标上限价1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不含)的施工项目,可以采用。 | 1.工程规模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和建筑物级别超过3级水工建筑物,可以采用。 | |
生态 环境 | 1.项目招标上限价1000万元以下(不含)的通用施工项目,应当采用。 2.所有项目可以采用,由招标人自行选择。 | / | 招标上限价高于1000万元(含)、低于5000万元(不含)的通用施工项目,可以采用。 | 技术特别复杂、主体工程为特殊结构,需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的或招标上限价高于5000万元(含)的施工项目,可以采用。 注:生态环境类技术复杂、特特殊结构、特殊要求指国家现行资质规定的大型项目(大中小型项目划分依据为《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国家现行环境工程专项设计规模),通常为工业废水治理、污(废)水回用、工业窑炉烟气治理、其他工业废气治理、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其中医疗废物处置)、电磁污染防治、污染修复工程类项目,属于技术复杂、专业要求高,采用到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可能性较大。 | |
农田 | 1.单个项目招标上限价600万元以下(不含)的通用施工项目,应当采用。 2.所有项目可以采用,由招标人自行选择。 | / | 单个项目招标上限价高于600万元(含)、低于5000万元(不含)的通用农田建设工程,可以采用。 | 整区域、整县推进、大规模集中连片、工程较复杂、技术难度较大、专业性较强、且单个项目招标上限价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含)的农田建设工程,可以采用。 | |
注:1.评标办法适配表中的"应当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可以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
2.项目适配评标办法的规模标准根据《导则》后期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附件2
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评审因素适配表(施工)
行业 | 分值权重 | 企业加分业绩 | 项目负责人加分业绩 | ||||
|---|---|---|---|---|---|---|---|
商务 | 技术 | 个数 | 系数 | 个数 | 系数 | ||
住建 | 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 | 60分。其中,企业加分业绩占70%、信用占30%。 | 40分 | 1 | 评审加分业绩的规模系数为50%。 | / | / |
地基基础工程、钢结构工程等及其他工程专业承包 | 60分。其中,企业加分业绩占70%、信用占30%。 | 40分 | 1 | 评审加分业绩的规模系数为50%。 | / | / | |
交通 | 公路工程 | 60分。其中,项目负责人加分业绩占25分、信用评价占15分、企业加分业绩占20分。 | 40分 | 2 | 第一个评审加分业绩的规模系数为50%,第二个评审加分业绩的规模系数为90%。 | 1 | 评审加分业绩的规模系数为50%。 |
水运工程 | 60分。其中,项目负责人加分业绩占25分、信用评价占15分、企业加分业绩占20分。 | 40分 | 2 | 第一个评审加分业绩的规模系数为50%,第二个评审加分业绩的规模系数为90%。 | 1 | 评审加分业绩的规模系数为50%。 | |
养护工程 | 60分。其中,项目负责人加分业绩占25分、信用评价占15分、企业加分业绩占20分。 | 40分 | 2 | 第一个评审加分业绩的规模系数为50%,第二个评审加分业绩的规模系数为90%。 | 1 | 评审加分业绩的规模系数为50%。 | |
注:评审因素适配标准根据《导则》后期调整以及省行业监督部门明确规定实行动态管理。
附件3
综合评估法1评审因素适配表(施工)
行业 | 分值权重 | 企业加分业绩 | 项目负责人加分业绩 | |||||
报价 | 商务 | 技术 | 个数 | 系数 | 个数 | 系数 | ||
住建 | 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 | 50% | 35%。其中,企业加分业绩占60%、信用占30%、项目负责人加分业绩占10%。 | 15% | 2 | 第一个评审加分业绩的规模系数为50%,第二个评审加分业绩的规模系数为80%。 | 1 | 评审加分业绩的规模系数为50%。 |
地基基础工程、钢结构工程等及其他工程专业承包 | 50% | 35%。其中,企业加分业绩占60%、信用占30%、项目负责人加分业绩占10%。 | 15% | 2 | 第一个评审加分业绩的规模系数为50%,第二个评审加分业绩的规模系数为80%。 | 1 | 评审加分业绩的规模系数为50%。 | |
工业 | 能源工程(电力工程、输变电专业工程) | 50% | 30%。其中,企业加分业绩占60%、信用占30%、项目负责人加分业绩占10%。 | 20% | 2 | 第一个评审加分业绩的规模系数为50%,第二个评审加分业绩的规模系数为80%。 | 1 | 评审加分业绩的规模系数为50%。 |
矿山工程、冶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 | 50% | 30%。其中,企业加分业绩占60%、信用占30%、项目负责人加分业绩占10%。 | 20% | 2 | 第一个评审加分业绩的规模系数为50%,第二个评审加分业绩的规模系数为80%。 | 1 | 评审加分业绩的规模系数为50%。 | |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及其他工程 | 50% | 30%。其中,企业加分业绩占60%、信用占30%、项目负责人加分业绩占10%。 | 20% | 2 | 第一个评审加分业绩的规模系数为50%,第二个评审加分业绩的规模系数为80%。 | 1 | 评审加分业绩的规模系数为50%。 | |
水利 | 50% | 35%。其中,企业加分业绩占60%、信用占30%、项目负责人加分业绩占10%。 | 15% | 2 | 第一个评审加分业绩的规模系数为50%,第二个评审加分业绩的规模系数为90%。 | 1 | 评审加分业绩的规模系数为50%。 | |
生态环境 | 55% | 25%。其中,企业加分业绩占60%、信用占30%、项目负责人加分业绩占10%。 | 20% | 2 | 第一个评审加分业绩的规模系数为50%,第二个评审加分业绩的规模系数为80%。 | 1 | 评审加分业绩的规模系数为50%。 | |
农田 | 60% | 20%。其中,企业加分业绩占60%、信用占30%、项目负责人加分业绩占10%。 | 20% | 2 | 第一个评审加分业绩的规模系数为50%,第二个评审加分业绩的规模系数为80%。 | 1 | 评审加分业绩的规模系数为50%。 | |
注:评审因素适配标准根据《导则》后期调整以及省行业监督部门明确规定实行动态管理。
附件4
综合评估法2评审因素适配表(施工)
行业 | 分值权重 | 企业加分业绩 | 项目负责人加分业绩 | 奖项和发明专利 | ||||||
报价 | 商务 | 技术 | 个数 | 系数 | 个数 | 系数 | 奖项个数 | 发明专利个数 | ||
住建 | 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 | 45% | 30%。其中,企业加分业绩占50%、信用占30%、项目负责人业绩占10%、奖项和发明专利占10%。 | 25% | 3 | 第一个评审加分业绩的规模系数为50%,第二个、第三个评审加分业绩的规模系数为80%。 | 1 | 评审加分类业绩的规模系数为50%。 | 1 | / |
地基基础工程、钢结构工程等及其他工程专业承包 | 45% | 30%。其中,企业加分业绩占50%、信用占30%、项目负责人业绩占10%、奖项和发明专利占10%。 | 25% | 3 | 第一个评审加分业绩的规模系数为50%,第二个、第三个评审加分业绩的规模系数为80%。 | 1 | 评审加分类业绩的规模系数为50%。 | 1 | / | |
工业 | 能源工程(电力工程、输变电专业工程) | 45% | 30%。其中,企业加分业绩占50%、信用占30%、项目负责人业绩占10%、奖项和发明专利占10%。 | 25% | 3 | 第一个评审加分业绩的规模系数为50%,第二个、第三个评审加分业绩的规模系数为80%。 | 1 | 评审加分类业绩的规模系数为50%。 | 1 | 1 |
矿山工程、冶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 | 45% | 30%。其中,企业加分业绩占50%、信用占30%、项目负责人业绩占10%、奖项和发明专利占10%。 | 25% | 3 | 第一个评审加分业绩的规模系数为50%,第二个、第三个评审加分业绩的规模系数为80%。 | 1 | 评审加分类业绩的规模系数为50%。 | 1 | 1 | |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及其他工程 | 45% | 30%。其中,企业加分业绩占50%、信用占30%、项目负责人业绩占10%、奖项和发明专利占10%。 | 25% | 3 | 第一个评审加分业绩的规模系数为50%,第二个、第三个评审加分业绩的规模系数为80%。 | 1 | 评审加分类业绩的规模系数为50%。 | 1 | 1 | |
交通 | 公路工程 | 50分 | 30分。其中,项目负责人加分业绩12分、企业加分业绩12分、信用评价3分、奖项和发明专利3分。 | 20分 | 3 | 第一个评审加分业绩的规模系数为50%,第二个、第三个评审加分业绩的规模系数为90%。 | 1 | 评审加分类业绩的规模系数为50%。 | 1 | 1 |
水运工程 | 50分 | 25分。其中,项目负责人加分业绩权重分值为10%;企业加分业绩权重分值为50%;信用评价权重分值为35%;奖项和发明专利的权重分值为 5%。 | 25分 | 3 | 第一个评审加分业绩的规模系数为50%,第二个、第三个评审加分业绩的规模系数为90%。 | 1 | 评审加分类业绩的规模系数为50%。 | 1 | 1 | |
养护工程 | 50分 | 30分。其中,项目负责人加分业绩12分、企业加分业绩12分、信用评价3分、奖项和发明专利3分。 | 20分 | 3 | 第一个评审加分业绩的规模系数为50%,第二个、第三个评审加分业绩的规模系数为90%。 | 1 | 评审加分类业绩的规模系数为50%。 | 1 | 1 | |
水利 | 45% | 30%。其中,企业加分业绩占50%、信用占30%、项目负责人加分业绩占10%、奖项和发明专利占10%。 | 25% | 3 | 第一个评审加分业绩的规模系数为50%,第二个、第三个评审加分业绩的规模系数为90%。 | 1 | 评审加分类业绩的规模系数为50%。 | 1 | / | |
生态环境 | 45% | 30%。其中,企业加分业绩占50%、信用评价占30%、项目负责人加分业绩占10%、奖项和发明专利占10%。 | 25% | 3 | 第一个评审加分业绩的规模系数为50%,第二个、第三个评审加分业绩的规模系数为80%。 | 1 | 评审加分类业绩的规模系数为50%。 | 1 | 1 | |
农田 | 55% | 20%。其中,企业加分业绩占50%、信用评价占30%、项目负责人加分业绩占10%、奖项和发明专利占10%。 | 25% | 3 | 第一个评审加分业绩的规模系数为50%,第二个、第三个评审加分业绩的规模系数为80%。 | 1 | 评审加分类业绩的规模系数为50%。 | 1 | / | |
注:评审因素适配标准根据《导则》后期调整以及省行业监督部门明确规定实行动态管理。
附件5
专用合同特别条款
专用合同中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履约(诚信金)担保
(一) 履约(诚信金)担保金额: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价的10%。中标价与最高投标限价的降幅超过10%的,中标单位除递交中标合同金额10%的履约担保金外,还应当提交超出10%以上的差额的诚信金(诚信金=最高投标限价-中标合同金额-中标合同金额10%的履约担保金)。
(二)履约(诚信金)担保形式: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保函、银行转账的形式,由中标人自行选择;诚信金可以采用银行保函、银行转账的形式,由中标人自行选择。银行保函应当是见索即付、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独立保函。
(三)履约(诚信金)担保提交截止时间: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自收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自动推送的电子中标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投标须知中规定的时限向发包人提交履约(诚信金)担保。承包人未按照要求提交履约(诚信金)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予以赔偿。
(四)履约(诚信金)担保期限: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交工)证书之日止。发包人将在本合同工程签发接收(交工)证书后30日内一次性退还或者解除履约(诚信金)担保,在此期间,履约(诚信金)担保均不计息。若承包人未按照投标文件履约的,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退还履约(诚信金)担保。
二、工程款支付及监管
(一)预付款:预付款支付比例不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发包人应当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预付款从每一个支付期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按照比例扣回,直到扣回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为止。
(二)进度款: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建设工程进度款,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当不低于已完成合格工程价款的80%。
(三)资金监管:承包人应当承诺在工程完工前不得挪用发包人拨付的本项目资金用于非本项目相关支出,设置专门账户管理本项目资金,并接受发包人的监督,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三、质量进度履约担保及违约责任
(一)工程勘察设计(含工程量清单)等成果文件出现缺漏项或者超出规范允许误差范围等差错,造成变更签证被动增加投资的,按照增加投资比例扣减相关服务单位的服务费。
(二)承包人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出现质量问题由承包人返工至合格为止,因此耽误的工期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实行质量和工期联保。
(三)承包人应当自签订合同之日起20日内完成全部施工前期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提交施工组织计划、配合完成开工条件审查、办理施工许可所需资料等),具备监理单位发出该工程开工令的条件,超过20日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当自收到监理单位或者发包人发出的开工令之日起15日内开工,非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法规政策调整、地质重大变化等)原因不开工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施工合同,承包人必须在收到合同解除通知书后10日内无条件退场,其全部履约担保和诚信金不予退还,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四)承包人关键节点工期或者总工期违约超期在20日以内的,发包人不在工程进度款中扣划违约金,也不动用履约担保和诚信金;关键节点工期和总工期违约超过20日的,发包人将根据合同约定动用履约担保和诚信金扣划承包人应付的违约金。承包人积极组织工程施工并按照合同约定工期完成了全部工程并达到竣工验收要求的,不计违约金,过程中扣划的违约金全额退还给承包人。
(五)承包人应当按照关键节点工期(经监理单位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中的关键线路节点时间)和总工期要求完成工程建设。承包人工期违约按照合同约定罚处工期违约金,其中超过关键节点工期和总工期违约10日内每延迟一天按照履约担保和诚信金合计金额的0.5%计取;关键节点工期和总工期违约累计达10—20日的每延迟一天按照履约担保和诚信金合计金额的1%计取;关键节点工期和总工期违约累计超过20日的每延迟一天按照履约担保和诚信金合计金额的2%计取;关键节点工期违约累计超过30日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承包人无条件清退出场,全部履约担保和诚信金不予退还,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完成的合格工程的工程量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和进度款支付比例清算,余款不再结算支付,且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已完成工程的质量缺陷责任。承包人违规分包和转包工程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按照上述规定清退承包人。
(六)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其他违约行为,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合同约定从履约担保和诚信金中扣除承包人应付的违约金,若履约担保和诚信金金额不足赔偿违约金的,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在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取完履约担保和诚信金后10日内,承包人应当将履约担保和诚信金的数额恢复到本合同约定的数额并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和诚信金已足额恢复的证据,否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承包人必须在收到合同解除通知书后10日内无条件退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七)履约担保和诚信金保函到期后,项目未竣工验收(水利项目未完工、交工验收)的,承包人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履约担保和诚信金保函,费用由工程延期责任方承担。承包人不及时提交或者拒绝提交的,发包人有权在应付进度款中扣除相应履约担保和诚信金金额,项目完工后不计息返还。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超过总工期,且发包人应付工程款超过保函额度的,可以协商提前退回保函,由欠付工程款中与保函同等额度的资金为后期承包单位履约进行担保。
(八) 对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承包人拒不整改或者限期内未整改完成的,发包人直接使用履约担保和诚信金用于相关问题整改和赔偿相应损失,并按照实际发生额计20%违约金。
(九)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行业处罚、环境污染或者对其他相对人造成损坏需赔偿的,承包人应当按照相应金额赔偿损失,并对发包人造成的名誉损失以及后续可能带来的后果予以赔偿,发包人可以从履约担保和诚信金中扣除赔偿金额。
(十) 因不可抗力、征地拆迁、发包人变更签证等造成工期延误的,需进行工期延误签证,不计算在承包人延期内。发包人应当及时签署工期延误签证,不得由承包人承担上述原因造成的延误工期责任。因上述原因延误工期造成承包人停工待工、保函延期等损失的,发包人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四、工程变更管理规定
(一)确需签证(包括但不限于数量、价格)和变更设计的,要按照规定及时签批,没有审批的,承包人不得变更施工,否则不予计量计价和支付工程款。
(二)清单外变更新增工程按照清单投标单价、类似工程投标单价、定额标准和计价规则编制单价并按照投标总价降幅比例下浮定价的顺序作为结算单价。因清单工程数量错误导致实际施工工程量增加的,承包人不得拒绝施工。
五、缔约过失责任规定
中标人逾期未按照要求(包括未按照规定时间提交、未足额提交、未按照规定担保形式提交、保函内容有附加条款不能实现见索即付、保函有效期不符合要求等)提交履约担保金和诚信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缔约过失责任的,中标人应当按中标价的1%向招标人进行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