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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 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的政策解读 | ||||
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的政策解读
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
管理的规定》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根据去年11月2日市长专题会议要求,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提高政府投资效益,11月8日至11月22日,市发改委与市纪委联合对《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概算及实施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张政办发〔2020〕2号)文件(以下简称2号文件)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从检查情况看,2号文件总体执行良好,但仍存在项目前期工作深度不够,项目实施不够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尚不到位、超概惩戒问责未完全落实等问题,为此,根据洪斌市长12月20日和12月28日关于完善2号文件及招标投标监管规定的批示要求,结合此前我委起草的《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市财政局《关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相关情况的报告》,综合各部门的意见建议,我委起草完成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今年1月25日,我委召开市住建、交通、司法等相关部门和市属国企参加的征求意见会,根据反馈的情况和建议,我委再次进行修改完善。6月21日,市司法局对《规定》出具了合法性审查意见,我委按照审查意见,结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22〕26号)的文件精神,再次对《规定》进行了修改,8月16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尚生龙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再次修改,形成《规定》(送审稿)并上第15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10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原则上通过了《规定》(送审稿),会后再次修改并经市司法局把关形成报送政府的代拟稿。
二、起草依据
1. 《政府投资条例》;
2.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发改投资〔2021〕1813号);
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
4.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26号);
5.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监管长效机制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湘政办发〔2021〕77号);
6.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17〕58号);
7.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湘发改投资〔2021〕832号);
8.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概算及实施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张政办发〔2020〕2号);
9.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张政办发〔2017〕16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送审稿)共18条。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主要明确政府立项决策范围。根据湘政办发〔2022〕26号文件,所有政府性投资项目立项,必须上政府常务会议决策,这是立项必须具备的要件。
第三条,主要是加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管理。明确年度投资计划由市发改委编制,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立项将受到约束。
第四条,主要是简化特定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对于不涉及新增用地的改扩建且投资规模较小项目,可以合并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第五条,主要是加强可研评审的规定。其目的是提高项目前期工作深度,科学确定投资估算。
第六条,主要是初步设计概算审批程序。进一步明确行业部门对概算审核的责任,加强部门协同审批概算。
第七条,主要是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备案监管。明确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标文件备案时,应对是否委派招投标业主评委、是否资金落实、是否合同规范等方面履行监管责任。
第八条,主要是严格审核招标控制价,特别是材料、设备暂估价,减少预算文件漏洞。
第九条,主要是加强招标投标信用监管,落实联合惩戒措施。
第十条,主要是明确政府性投资项目一律不得超概算的规定。
第十一条,主要是针对由于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原因,确需变更的,但投资概算调整幅度未超过原核定概算10%的(不含),应履行的变更程序及权限,审批权限和程序参照了常德市的做法。
第十二条,主要是对投资概算调整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10%(含10%)的情形,参照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应履行的调概程序。
第十三条,主要明确追加投资预算的规定。
第十四条,主要明确概算管理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双责任制的规定。
第十五条,主要针对由于中介机构原因超概,明确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十六条,主要是明确竣工决算编报要求。
第十七条,主要是规范政府投资工程总承包(EPC)项目建设程序。针对我市政府投资项目越来越多采用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但由于对EPC项目监管不到位,项目单位随意选择EPC建设模式、超概问题、项目管理问题突出的情况,提出进一步规范EPC项目入库程序、严格EPC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核、加强EPC项目全过程监管等3条措施。
第十八条,主要明确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张家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2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