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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张家界市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张家界市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社保基金监管领域的社会监督作用,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员管理,提高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水平,我局牵头制定了《张家界市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起草背景

2021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对衡南社保基金案件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自2021年4月下旬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社保基金专项整治和养老保险待遇核查“回头看”。2021年11月14日,省委省政府出台《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办〔2021〕28号)文件,成为全省“1+N”制度体系中的纲领性文件,为出台《办法》夯实有利基础。

二、起草过程

     根据2022年社保基金管理提升年行动和社保基金专项整治巩固拓展行动的整体安排部署和工作要求,我局认真开展《办法》起草工作,在系统梳理《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办〔2021〕2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形成文件底稿,经反复修改,并征求各区县人社局和市社保服务中心、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和市劳动监察支队的意见,形成《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计15条,对社会监督员的组成及聘用、基本要求、主要职责和监督方式、监督内容和范围、监督和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明确社会监督员的组成及聘用

 《办法》第三条规定“ 社会监督员采取直接聘请和自荐相结合的办法,从全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中产生。凡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有较强的社会公德心和责任感,热爱公益事业,能够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险法律知识,身体健康,自愿承担社会保险监督员工作职责的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均可报名。按属地管理原则,社会监督员由全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确定并颁发聘书。”

第四条规定“社会监督员聘期为二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在征得参保人员本人同意后,可以续聘。”

(二)明确社会监督员基本要求、主要职责和监督方式

《办法》第六条规定“社会监督员的基本要求: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有较强的社会公德心和责任感,热爱公益事业,有民主监督意识和奉献精神。2、具有较强的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及政策水平,有一定的分析问题和文字语言表达能力。3、遵纪守法、公正廉洁、诚实守信,能够秉公办事。4、身体健康,有时间并愿意承担社会监督员工作职责。”

    第七条规定“社会监督员的主要职责:1、宣传社会保险政策法规。主动向身边群众宣传各项社会保险政策和社会保险法规,身体力行,影响并促进身边群众自觉执行社保政策,遵守社保法规。2、主动收集“民情民意”。及时将身边群众关注的社保热点问题向当地人社部门、经办机构反映,提出有关建议。3、举报违法行为。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保缴费,对参保单位、身边人群、工伤定点协议服务机构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套取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待遇)的,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举报。4、参与现场检查。根据全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安排参与社保基金现场监督检查,也可主动提出参与现场监督检查。5、获取基金信息。根据监督需要,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需求,了解社保基金运行情况。全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积极提供支持,通过召开座谈会、提供工作简报等形式,主动通报社保基金运行情况。6、完成全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规定“监督活动以个人参与为主,全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社会监督员参加统一组织的社会保险基金检查、考核和其他专项活动。”

(三)明确社会监督员监督内容和范围

 《办法》第九条规定“社会监督员的监督范围是社会保险相关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协议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参保人员。”

 第十条规定“1、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工作人员的监督:(1)工作人员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2.)工作人员克扣或者拒不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3)工作人员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营运的。(6)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2、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监督:(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工伤协议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2)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3)其他违反社会保险基金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3、 对参保单位和个人的监督:(1)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不依法参保缴费,不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参保手续或履行缴费义务的。(2)参保单位伪造、变造材料,虚构、隐瞒事实,少缴、漏缴社会保险费或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协同个人、其他机构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通过其他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3)个人伪造、变造材料,虚构、隐瞒事实,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利用他人身份和社会保险证明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协同他人、单位或其他机构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4)不符合参加社会保险条件而参加社会保险的。”

(四)明确社会监督员管理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全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社会监督员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收集社会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负责举报受理和情况反馈等。”